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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市钢结构厂房换瓦翻新规定

发布:2020-09-17 13:51,更新:2010-01-01 00:00

7.1.1 在钢结构工程设计中应正确合理选用钢材,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钢材选用的技术要求。对重点工程宜进行优化选材的比选与论证。


7.1.2 设计选材时,应综合推敲结构的主要性、荷载特征、应力状态、板件厚度和义务环境、加工条件以及钢材性价比等要素,合理地选用钢材牌号、质量等级、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。不同应用条件下所用钢材的牌号与质量等级,可按附录D表D.0.1选用。


7.1.3 承重构件的钢材牌号宜选用Q345钢或Q235钢,有依据时可选用强度较高的Q390、Q420、Q460钢;对综合性能要求较高的构件,宜选用建筑结构用钢板(GJ钢板)等高性能钢材;对耐候、耐火或抗震等条件下的承重构件,宜按应用与性能要求选用耐候钢、耐火钢、Z向钢及低屈服强度钢板等钢材。

7.1.4 钢材质量等级和脱氧方法的选用,应符合下列要求:

    1 Q235A、B级钢应选用镇静钢,同时Q235 A级钢仅宜用于非焊接结构。

    2 主要承重构件宜选用B级钢,当符合下列义务条件时,可选用C级钢:

        1)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结构中主要承重梁、柱、框架构件;

        2)高烈度抗震设防区由地震作用控制截面,并可以进入弹塑性义务的主要承重梁、柱、框架构件;

        3)低负温环境(低于—20℃)下义务,且板件厚度大于40mm的主要承重梁、柱与框架构件。

    3 需计算疲劳的构件(蕴含吊车起重量不小于50t的中级义务制吊车梁),可按其义务环境温度条件对冲击功的要求离别选用B、C、D、E质量等级。 


7.1.5 承重结构所用钢材,除应保证基本力学性能各项指标外,还应按结构构件类别、应用条件和加工条件,提出必要的附加保证性能参数或指标要求,蕴含冲击功、屈强比、断面收缩率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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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1.6 有下列状态时,可填补化学元素含量或相关参数指标的限值。

    1 要求钢材具有厚度方向(Z向)性能时,应严肃限制硫(S)的含量限值。

    2 低温下承重结构所用的厚板,或冷成型型材中的厚板应严肃要求氮(N)、硫(S)、磷(P)的含量限值。

    3 有焊接性能要求时,应提出碳当量或焊接裂纹敏感指数的限值要求。

    4 选用耐候钢时,宜提出耐腐蚀性指数限值与晶粒度的要求。


7.1.7 对材质均匀性、延性、晶粒度、低残余应力等有较高要求的厚板(壁)钢材,可要求以热处理状态或热机械轧制(TMCP)状态交货。


7.1.8 选用冷成型型材与管材时,应同时要求其原板材料与型(管)材成品的质量和性能均符合相应规范的规矩。


7.1.9 承重结构选用钢管钢材时,应符合下列规矩:

    1 按现行国家规范《钢结构设计规范》GB 50017设计的节点相贯线直接焊接的格构式钢管结构,其钢管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45MPa,屈强比不应大于0.8,壁厚不宜大于25mm。

    2 选用圆钢管时宜优先选用直缝焊接圆钢管,其力学性能和技术要求可以现行国家规范《冷弯型钢》GB/T 6725与《直缝电焊钢管》GB/T 13793规矩的技术条件作为基本交货条件。必要时,可提出附加要求的性能保证。

    3 承重结构用焊接圆钢管不应采用径厚比(D/t)过小的钢管,同时不应选用流体用直缝焊管和螺旋焊管。

    4 要求保证冲击功的焊接圆钢管,若采用沿钢板长度方向卷制的钢管时,宜要求其原板保证横向冲击功符合设计要求。

    5 承重结构用冷成型矩形钢管宜选用符合现行行业规范《建筑结构用冷弯矩形钢管》JG/T 178规矩的冷弯矩形钢管1级产品,其成型工艺应选用直接成方工艺。大截面或厚壁矩形钢管可选用符合现行行业规范《双焊缝冷弯方形及矩形钢管》YB/T 4181的冷弯双焊缝方(矩)钢管。

    6 主要承重构件对钢管的均质性、韧性、晶粒细化和低残余应力等有更高要求时,宜选用Zui终热成型矩形钢管。


7.1.10 选用各种型材(H型钢、工字钢、角钢、槽钢等)、管材与板材的种类和规格时,应符合下列规矩:

    1 所选用的种类、规格与尺寸公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矩。

    2 在同一工程或同一构件中,同类型材料的规格种类不宜过多。不同牌号钢材的钢板、型材或钢管不宜选用同一厚度或同一规格。

    3 宜选用分组厚度较薄的规格。对工字钢、槽钢不宜选用加厚型截面(规格型号带b、c角标者)。选用工字钢、槽钢和角钢时,不宜选用Zui大型号规格。

    4 选用工字形截面型材时,宜优先选用热轧H型钢。对低(多)层房屋轻型钢结构的梁、柱宜选用热轧H型钢中的薄壁系列截面或高频焊薄壁H型钢。

    5 轻型房屋檩条、墙梁所用冷弯薄壁C形钢或Z形钢,其规格和截面特征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《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》GB 50018或现行协会规范《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》CECS 102的规矩。


7.1.11 铸钢件材料的选用,应符合下列规矩:

    1 焊接结构用铸钢件材料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规范《焊接结构用铸钢件》GB/T 7659规矩的ZG 230-450H、ZG 270-480H、ZG 300-500H、ZG 340-550H各牌号铸钢,或现行协会规范《铸钢节点应用技术规程》CECS 235规矩的G17Mn5、G20Mn5各牌号铸钢,并应有碳当量的合格保证。

    2 非焊接结构用的铸钢件宜选用符合现行国家规范《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》GB/T 11352规矩的ZG 230-450、ZG 270-500、ZG 310-570、ZG 340-640各牌号铸钢。

    3 铸钢件应以正火或调质状态交货。

    4 铸钢件壁厚不宜大于150mm。当壁厚较大时,应按其产品规范的规矩,推敲厚度效应引起屈服强度等力学性能的降落。

    5 焊接结构用铸钢件的牌号可按附录D表D.0.2选用。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的材料和性能要求亦可按表D.0.2选用,但可不要求碳当量作为交货条件。


7.1.12 屋面、墙面及楼承板所用压型钢板的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《建筑用压型钢板》GB/T 12755的规矩。其基板应为符合现行国家规范《连续热镀锌钢板与钢带》GB/T 2518或《连续热镀铝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》GB/T 14978(楼承板压型钢板除外)的S250或S350结构级薄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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